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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11月上)| 直播带货不得数据流量造假-诸暨网络公司为你呈现

时间:2023-04-26     作者:诸暨网络公司【转载】   来自:微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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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新时代,信息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对运营者来说,了解相关国内网络生态治理政策,才能在运营过程中知道哪些可以为之,哪些不可为,从而避免违规风险,更加清晰地把控内容创作和运营方向。


本次小珊为大家整理了11月上半月4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治理政策速览。


国家网信办: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近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来源: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


小珊点评:“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的同时,直播电商领域的违法违规乱象也层出不穷,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直播电商行业的长久发展。《规定》出台,有望纠正直播电商领域诸多违法违规乱象,可谓正当其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求压实网络平台、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小珊点评:网络直播并非法律盲区,带货主播不可“信马由缰”,其宣传推广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带货”的同时也须带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排他性协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来源: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


小珊点评:征求意见稿对大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行为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向市场传递出要加强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信号。


中央网信办召开“十四五”网信规划编制工作专家座谈会


11月3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十四五”网信规划编制工作专家座谈会,研究谋划“十四五”时期网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会议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十四五”网信规划编制工作,一要强化思想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在全面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上下功夫;二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在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网信领域重大部署上下功夫;三要坚持发扬民主、开门编制规划,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和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上下功夫;四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编制进度,在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上下功夫。(来源: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


小珊点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发展实践充分证明,“五年规划”是引领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前进航标。“十四五”网信规划编制涉及网信工作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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