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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宁"逝世"?造谣者好自为之-诸暨微信小程序开发为你呈现

时间:2023-05-12     作者:诸暨微信小程序开发【转载】   来自:微信派

近日,某大V发布的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消息,在网络热传,后被证明此信息系谣言,随后传「杨振宁去世」谣言的大V道歉,众多网友批评其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谴责其丢失了社会道德底线。


在名人“被去世”背后,是关心则乱,还是为博眼球胡言乱语?




传“杨振宁去世”大V造谣始末




3月20日,某社交平台百万大V“跑者子牛”发布了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消息,清华大学当天上午确认:系假消息,杨振宁先生当前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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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10点,该大V发消息称,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


随后,该大V再发消息称,“自禁七天,现在面壁去。”


当日12点多,该大V发布一则“道歉启示”表示,其再次思考一番,“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牛(自称)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牛决定,自罚停更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目前,该社交账号此前发布的“杨振宁离世”内容已被删除。


对此,网友们并不买账。


有网友认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处罚仍需更清晰细化;还有网友指出,许多造谣者道歉态度并不诚恳,导致造谣乱象滋生。



网络传谣者应该怎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对于网络造谣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人大代表,都纷纷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已做出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也建议重罚网络诽谤。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代表提出希望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加大平台实名制管理,鼓励公民正当维权,有效威慑和遏制网络诽谤。


小珊认为,对于网络上甚嚣尘上的喷子言论和隐匿在网线背后搬弄是非,可劲造谣的键盘侠,重罚网络诽谤不仅仅是“对症下药”,也体现出国家对于网络世界造谣和诽谤行为的坚决抵制。但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除了他律,也要自律

人人都能发声的网络时代,人人都要肩负相应的责任。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传播”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应该有更多思考、更多承担。


在社交媒体时代,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广大运营者和使用者应坚守社会责任,不以制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博取关注;广大网友对于信息出处也要留意,更多的选择官方渠道的信息,关注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消息,不要盲从盲信其他非官方商业媒体、自媒体,防止变成谣言生产商和传声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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