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CCTV今日说法 ▍
“她怎么可以在朋友圈直接贴出我孩子的照片?实在是欺人太甚!” 前不久,小夏妈妈(化名)自己年仅5岁的女儿就遭到“朋友圈造谣”。2020年年底,女儿小夏参加了一个机构组织的读绘本活动,由于是节日,机构的老师们为小朋友们准备了圣诞礼物。活动结束后,小夏的同桌小秋(化名)发现属于自己的礼物袋不见了,便把此事告诉自己的妈妈。小秋妈妈找工作人员马上调了监控,还让尚在现场的小朋友都找了一下,但并无发现。之后小夏妈妈在检查小夏的礼物袋时才发现多了一个袋子,于是便回到了活动地点将其交给了小秋妈妈,并解释是误会一场,小朋友拿错了。不过小秋妈妈并不认为这是一场“误会”,小秋妈妈在自己的朋友圈连发了8条内容,说小夏是小偷,言辞激烈,还曝光了小夏的照片。“她把我孩子照片一发,还说她是‘小偷’,亲戚朋友都来问我这件事,影响太坏了!”为此小夏妈妈希望小秋妈妈能够删除朋友圈内容,消除影响,两人还在派出所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小秋妈妈并未履行。无奈之下,小夏妈妈将小秋妈妈起诉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原先发布的照片及不当言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立案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秋妈妈需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文2次(间隔5天时间),发布后24小时内不得发布其他内容,不得屏蔽他人,且在一周内不得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一些人看来,朋友圈、微信群是一个熟人共同构成的“小圈子”,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再正常不过了。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里信口雌黄,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了。小珊在此提醒大家,言论自由有边界,各大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切勿侵犯他人权利。